震惊!养老院护工制止老人喊叫竟致其死亡,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近日,看到一则案例,说的是养老院一护工为制止老人喊叫,用了野蛮的方式,致老人窒息死亡。案例中的护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老人家属则起诉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么判。(此段内容为养老运营消消乐原创总结)
胡某于2019年4月10日入住长春市绿园区某养老院(简称养老院)。刘某系养老院护工。
2019年11月21日20时30分许,因胡某喊叫,刘某在养老院305病房,将一条枕巾塞入胡某口中,又用一布条缠绕胡某嘴部并将布条系在其脑后,致胡某窒息死亡。
后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胡某的家属起诉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导致胡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虽系刘某,养老院不承担雇主替代责任,但养老院应在日常的管理中积极履行防止侵害义务,及时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或制止,及时消除管理服务人员的人为危险,亦应保证所用人员适格及对管理服务人员履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本案及刑事案件所涉证据来看,刘某在实施本次杀人行为之前的其他时间,为制止胡某喊叫,曾有过将毛巾塞入胡某口中的行为。
养老院虽设有监控室,亦未实现有效监督和防范。因此,根据以上论述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刘某生前身体状态、损害后果等进行分析评判,二审法院酌定养老院承担50%责任。
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众多的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只有动用全社会的资源才能解决。因此,养老社会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应当鼓励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市场,使得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养。
然而,养老社会化在我国刚刚起步,过于苛求社会化养老机构的责任,势必会引发经营主体对养老服务市场前景的担忧,不利于我国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
具体到本案,养老院收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每月3000元的服务费,在当今物价水平下,其盈利应当是微薄的,不足以应对加强安全保卫物质装备甚或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即使用于防范普通的安全问题都显得难以为继,不能对收费较低的养老机构苛以过高要求。
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养老院不对护工的故意犯罪行为承担雇主责任,但应承担与选任、管理过错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否则不利于养老服务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1、案例中的死者“大喊”,是否为认知症老人?
养老院为了保护老人的安全,会对认知困难、神志纷乱、狂躁、老年痴呆、没有正常的意识,身上插管又有拔管风险的老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性约束,毕竟养老院不仅要对特殊老人负责,更要对其他入住者负责。
2、护工应该没接受过正规培训
老人喊叫,护工竟用蛮力制止,而不是通过养老护理的正确方式。这点让笔者大感震惊,要知道老年人身体脆弱,野蛮的处理方式很容易让老人受伤甚至致死。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养老护理员考核评价标准,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3、做好入院评估及提供对应护理标准服务内容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与《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规都规定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都要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对老人做身心健康评估的依据就是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之前近期的体检报告。
案例中的养老院明显没有提供对应的护理标准服务内容。
注:以上“笔者观点”的内容为养老运营消消乐原创观点内容,请勿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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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养老运营消消乐编辑。
来源:吉林省法院民一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题图: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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